对**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1.未经**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方法的,由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过其应有份额的**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尚未构成犯罪,但给**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