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6月3日即又快迎来一个*日,对于即将走进大学校园的学生们;较近四川传媒学院的朱航与母校之间大影视着作权之争,无疑免费的帮四川传媒学院做了一次宣传,但宣传的好坏还是取决当事人如何去处理;但这个问题不是即将要讨论的点,而对于这次着作权之争在如何划分学生作品跟学校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了主要讨论的焦点。而对于我们这些上班一族,在公司里的创造的归宿问题,成文了本文主要的讨论点。在分析公司创造归属权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如果一项技术成果是由单位承担完成或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那就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权归单位所有。如果一项技术成果是由发明人在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如设备、资金、未公开技术资料等)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内容也与他的本职工作及单位指派的科研任务无关,那就是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权归个人所有。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执行本单位任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即使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有约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亦属于单位所有。
换言之,**法允许对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归单位所有、发明人所有或者二者共有。但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应属于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专利申请权属于实际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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