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近影视圈闹得较火的无疑就是《战狼2》侵权被索千万元的事例;这里面可能就涉及到了影视版权归属的问题,开始战狼一由吴京名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另外几家公司一起拍摄出品,所以战狼一的版权是属于这几家公司的共有版权;而战狼2的出品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与另外几家公司协商好的情况下,准备出品《战狼2》从而引起了版权纷争;所以对于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怎么去确定。
一、影视作品版权怎么确定
在确认其着作权人是谁的问题上,例来存有争议,各国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着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法国着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但是制片人可能对影视作品从事商业经营。参加创作的各个自然人可能只是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单独的着作权。
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则认为,整个电影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即电影制片人,即电影制片厂、电视台,参加创作的其他人员对其创作的可分的部分,分别享有着作权。
中国《着作权法》*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二、委托作品着作权归谁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着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人民共和国着作权》*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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